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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21年9月3日 来源: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政房征字(2021)第2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海马里二弄8、9、10、11号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海马里二弄8、9、10、11号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硖石街道海马里二弄8、9、10、11号房屋。(详见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25号。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马里二弄8、9、10、11号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项目住宅补偿方案》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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