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索引

海土征公〔2024〕20号

时间:2024年4月11日 来源: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嘉兴海河联运海宁多式联运工程——嘉兴至海宁射线紫薇快速通道(硖石互通—麻泾港段),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至:西至麻泾港;东至常台高速硖石互通。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硖石街道军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硖石街道荷叶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袁花镇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股份经济合作社、硖石街道双合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4.302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2.7048公顷,建设用地1.4542公顷,林地0.143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上一篇: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4〕60号  下一篇: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海征补告〔2024〕30号

回到顶部 回到首页

潮城生活网,海宁本地生活信息平台  RSSSitemap  浙ICP备17056841号-3
联系我们  业务QQ:352587770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8:30~晚5:00
免费发布信息[非常简单]  查找/修改/撤销信息  置顶推广信息  联系方式被冒用怎么办  特别提示: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微信

微信二维码